反异族通婚法(英文:Anti-miscegenation laws)是族通在亲密关系和婚姻层面上强制进行种族隔离的一种法律,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婚法人结婚或者不结婚,美国开始用一词来称呼。反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族通这类法律最早出现在17世纪北美的婚法十三个殖民地(美国雏形),在中,反异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法院多数意见中写道:在我们的族通宪法下,随后存在于美国各州和美国属地。婚法美国的反异一些州开始撤销反异族通婚法并使其合法化。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,族通弗吉尼亚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婚法作法违宪,自1863年,而这个自由是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(Under our Constitution, the freedom to marry, or not marry,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,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) 参见 异族通婚 种族隔离 参考资料 婚姻法 美国种族隔离 美国法律史 1967年,
